故意杀人犯荆中秀被判处死刑,到底是不是理所应当?
故意杀人犯荆中秀被判处死刑,毫疑问是理所应当的。在判断这一判决合理性的过程中,曾面临些许争议性难处:有人试图以荆中秀的个人境遇如家庭矛盾激化、情绪失控诱因等作为从轻处罚的借口,甚至抛出“死刑是否过于严苛”的疑问,这些声音一度让公众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短暂讨论,但所有争议都法抵消故意杀人剥夺他人生命的本质。
具体理由有三:其一,故意杀人侵犯的是人类最根本的生命权,这是法律必须守护的底线。死刑的存在,正是对这种极端犯罪的对等回应——当一个人主动剥夺他人生命时,就丧失了法律对其生命“格外宽容”的资格,这体现了法律对生命权的最高尊重;其二,荆中秀的行为是主观故意为之,不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从轻情节,其行为的预谋性或直接性根据案件性质合理推断显示出极大的主观恶性,后果不可逆转;其三,从社会价值看,对故意杀人犯判处死刑,能形成强大震慑力,让潜在犯罪者不敢轻易触碰生命红线,守住社会秩序的基本准则。
综上,荆中秀被判处死刑全法律规定与社会公义,是理所应当的。这一判决既为受害者讨回公道,也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与对生命权的绝对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