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少东究竟因何获罪?
作为曾经的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郑少东的名曾与公安系统的重要职务绑定,但2010年的判决,将他的身份永远定格为“罪犯”。当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其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郑少东的罪行,始于对权力的滥用。1998年至2009年,他在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多家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小到为他人办理职务晋升,大到干预案件办理、为企业经营提供便利。作为回报,他直接或通过亲属收受对方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26万余元。这些财物,是他用执法者的身份交换来的“对价”,也是他背离职责的铁证。
除此之外,郑少东还有法说清来源的巨额财产。法院查明,他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高达779万余元。面对这部分差额,他始终法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明——这意味着,这些财产要么来自未被查实的受贿,要么源于其他违法所得,但其“说不清”的状态,本身已构成犯罪。
从公安系统的高级官员到锒铛入狱的罪犯,郑少东的坠落,本质上是对党纪国法的践踏。他手中的权力本应用来维护公平正义,却成了他谋取私利的工具;他的身份本应是法律的守护者,却成了法律的破坏者。而最终的判决,不过是法律对其行为的必然回应——论职位多高,只要触犯法律,都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