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行为视同绑架并十年起刑,真的可行吗?
把买方行为直接视同绑架罪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初衷是想以最严厉的手段打击买方市场,从根源遏制拐卖犯罪,但仔细推敲,这种做法其实不太可行——它不仅在法律逻辑上存在硬伤,执行中也会遭遇诸多现实障碍,甚至可能偏离保护受害者的初衷。首先,法律性质的混淆是核心难题。绑架罪的本质是“以暴力控制他人为人质,向第三方勒索财物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而买方行为是“通过支付对价获取对他人的实际控制”,两者的行为动机、危害路径全不同。比如,绑架者是“绑了人要赎金”,买方是“花钱买人回家”,前者是对第三人的勒索,后者是对被拐者的占有。若强行将两者等同,既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罪名构成要件需明确”的,也会让法律的专业性和严谨性打折扣。
其次,量刑过重可能导致司法失衡。现行法律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绑架罪起刑就是十年,跨度极大。实践中,买方群体复杂:有的是受传统观念影响想买孩子传宗接代,有的是被人贩子欺骗,有的甚至对被拐者并虐待行为。若一刀切判十年,对那些情节较轻的买方来说,量刑明显过重,法官在审判时可能陷入“不敢判”或“乱判”的尴尬,反而削弱法律的公信力。
更关键的是,重刑可能危及受害者安全。买方若知道“买人=绑架=十年刑”,为逃避惩罚,极可能选择藏匿、虐待甚至杀害被拐者,以销毁证据。原本旨在保护受害者的立法,反而可能将他们推向更危险的境地——这显然与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最后,证据收集的难度会大幅提升。绑架罪需要证明“勒索目的”,而买方行为往往发生在偏远地区或私密环境中,缺乏目击证人,也很少有明确的“交易凭证”。若按绑架罪标准取证,很多案件会因证据不足法定罪,反而让大量买方逃脱制裁,最终导致“重刑不落地”的尴尬局面。
综上所述,打击买方市场的方向没错,但将其视同绑架并判处十年起刑,既不法律逻辑,也难以应对现实中的复杂问题。真正有效的决之道,应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强化执行力度,同时从源头破买方市场形成的社会根源——而非单纯依赖“重刑震慑”这一简单粗暴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