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火耗归公?

什么是火耗归公?

火耗归公是清代雍正年间推行的一项财政改革,核心是将地方官员征收赋税时附加的“火耗”由私征私用改为规范化征收、归国库统一调配。这一制度的出现,与古代赋税征收的货币化和吏治积弊直接相关。

明清时期,赋税以白银为主,百姓缴纳的多是碎银,地方官府需将其熔铸成标准银锭上缴中央,熔铸过程中会有一定损耗,称为“火耗”。起初,火耗是弥补实际损耗的合理附加,由地方官按惯例征收。但随着时间推移,这一“惯例”逐渐演变为官员中饱私囊的工具——地方官往往以“火耗”为名,随意加征远超实际损耗的银两,甚至将火耗率提高到正税的三成、五成,远超“耗”的范畴,成为盘剥百姓的“常例”。这些征收的银两,除少量用于地方行政开支,大部分流入官员私库,形成“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吏治怪象。

到康熙晚年,火耗私征已积重难返。一方面,百姓不堪重负,多地因火耗过高引发民怨;另一方面,地方财政亏空严重,中央难以掌控实际赋税收入。雍正即位后,决心整顿财政、澄清吏治,火耗归公遂成为改革的核心举措。

改革的具体措施包括:首先由中央核定各省火耗率,规定最高限额通常在正税的10%-20%,地方不得随意增减;其次,火耗征收后不再由州县官自行支配,而是统一上缴藩库省库,再由中央根据地方实际需求分配——一部分用于弥补地方财政亏空,一部分作为“养廉银”发给官员,替代此前的灰色收入。

火耗归公的推行,直接改变了火耗“私征私用”的性质。对百姓而言,附加税的数额被明确限制,短期内减轻了随意加征的压力;对中央而言,规范了财政收入,加强了对地方财权的;对官员而言,养廉银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因薪俸过低而贪腐的动机。据记载,改革后各省火耗率普遍下降,如山西火耗率从30%降至13%,河南从20%降至10%,地方财政亏空也逐步填补。

不过,这一制度并未根除问题。随着时间推移,部分地方又以“平余”“杂捐”等名义变相加征,火耗归公的实际效果打了折扣。但作为清代重要的财政整顿措施,它首次将长期处于灰色地带的附加税纳入制度规范,是对传统财税体系的一次重要调整,对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统治秩序起到了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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