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代的退伍老兵有什么补助政策?

70年代退伍老兵补助政策概述

20世纪70年代,我国对退伍军人的补助政策主要依据1958年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政策体系以安置就业、生活补助和医疗保障为核心,兼顾城乡差异与军人贡献。 退伍安置与一次性经费补助 退伍老兵根据服役年限和地区差异,可领取一次性退伍费和安家补助费。义务兵服役满3年的,退伍费标准为每人200元至300元,安家补助费则根据原籍为农村或城镇有所区别:农村籍士兵一般享受200元左右的安家费,城镇籍士兵因需决就业,安家费略低,但会优先安排进入国有企业或集体单位工作。此外,退伍途中的差旅费由部队按标准报销,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和途中补助。 城乡差异化安置政策 城镇籍退伍老兵实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原则,由地方政府统一安排到工业、交通、建筑等行业的国营或集体企业,档案转入接收单位后,享受与同工种职工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医疗待遇。农村籍退伍老兵则侧重回乡生产扶持,地方政府会为其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并优先提供农具、种子等生产资料;对有技术的老兵,鼓励参与社队企业或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部分地区还会给予一定的生产启动资金。 医疗与优抚待遇 退伍老兵凭退伍证明可在原籍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享受优先就诊,因战、因公负伤的老兵可享受公费医疗,诊疗费、药费由当地卫生部门按规定报销。对残疾军人,根据《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分为一至四等残废,每月发放残废抚恤金,标准从每年70元至200元不等,同时可享受免费乘坐公共交通、优先就业等特殊优待。 特殊群体补助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老兵,退伍后可优先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因公牺牲军人的家属,由政府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并安排一名条件的家属就业;带病回乡的老兵,经部队和地方卫生部门确认后,可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每月标准为15元至30元,具体金额由地方财政根据经济水平调整。

这些政策通过就业安置、经济补助和社会优待相结合的方式,为70年代退伍老兵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体现了国家对军人贡献的认可,也为后续退役军人保障体系的善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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