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宪法中存在“破坏中巴友谊罪”这一条款吗?
巴基斯坦宪法中并没有单独设立“破坏中巴友谊罪”这一条款,但中巴友好作为巴基斯坦的核心国家利益,已被融入其现有法律体系的多个条款中,通过间接方式得到法律保障。要厘清这个问题,首先需面对两个核心难处:一是公众易将中巴友谊的政治重要性等同于专门法律罪名,混淆了政策导向与具体条文的边界;二是巴基斯坦法律体系的复合性——它融合了英美普通法、伊斯兰法和本土习惯法,涉及国家利益的条款往往隐含于立法精神中,而非直白命名,需结合上下文读。
从宪法文本看,巴基斯坦宪法未出现“破坏中巴友谊罪”的明确表述。但其序言明确“与邻国保持友好合作关系”,而中巴关系是巴对外关系的“压舱石”,属于宪法精神需维护的核心利益范畴。此外,巴国内《反煽动法》《维护国家利益条例》等法律,将“损害与重要战略盟友关系的行为”纳入惩处范围,中巴友谊作为战略盟友关系的核心,自然被这些条款覆盖。例如,此前个别针对中巴经济走廊的极端言论,巴执法部门均依据现有法律处理,而非援引专门罪名。
中巴友谊的法律保障还体现在双边协定层面。《中巴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等双边文件,为中巴关系提供了国际法支撑,也指导巴国内法律在涉中巴事务中的价值取向,但并未巴单独立法设立专门罪名。
巴基斯坦宪法没有“破坏中巴友谊罪”这一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巴友谊缺乏法律保障。相反,它通过宪法原则、现有法律条款及双边协定的多重维度,构建了更系统、其法律体系特点的保障框架,让中巴友谊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