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故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认定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这是党章明确规定的基本义务,也是保持党员先进性和党组织活力的重要制度保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情况,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处理。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形式,党员通过参加“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接受思想教育、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凝聚组织共识。这一制度设计的核心在于强化党员的组织观念,确保全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的高度统一。故长期脱离组织生活,本质上是党员意识淡薄、组织纪律松弛的表现,违背了入党时的庄严承诺。
判断是否构成“自行脱党”,需严格区分“正当理由”与“特殊情况”。因患重病、长期因公出差、年老体弱等客观原因法参加组织生活的,经党组织批准并及时说明情况的,不属于“故”范畴。但对于主观上忽视组织纪律、故缺席或长期消极应付的党员,党组织应首先进行提醒教育,限期改正;对经教育仍不转变的,应按照程序作出处理。
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组织生活制度的刚性约束不容突破。每名党员都应深刻认识到,参加组织生活不是个人选择,而是必须履行的政治责任。党组织也需加强日常管理,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既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也体现组织的关怀。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党的组织体系始终严密有力,党员队伍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