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庭夫妇未直接持股涉嫌传销公司 能否撇清关系?
法律意义上的“持股”与“责任”并非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张庭夫妇未直接出现在涉嫌传销公司的股东名单中,不代表就能全撇清法律关联。判断其是否需承担责任,核心在于两点:是否存在实际关系,以及是否参与了传销活动的组织、策划或推广。从股权结构看,工商登记的股东信息仅是“表面证据”。实务中,不少企业通过代持、关联企业、家族成员持股等方式隐藏实际人。若张庭夫妇通过配偶、子女、亲信等“代持”股权,或通过协议、投资安排实际公司决策,即便未直接登记为股东,仍可能被认定为“实际人”。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释,实际人需对公司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此前类似案例中,法院曾穿透股权代持关系,认定未直接持股但实际公司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更重要的是行为层面的参与度。传销的核心在于“拉人头、层级返利”的模式设计与推广。若张庭夫妇以“品牌创始人”“代言人”身份公开为公司产品站台,通过社交平台、线下活动吸引代理商加入,甚至参与制定层级奖励规则、管理销售团队,即便股权关联,也可能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领导者”。《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组织、领导者需承担行政责任;若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法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此外,资金流向是关键证据。若张庭夫妇通过关联公司、个人账户从涉案公司获取大额收益,如品牌授权费、分红、提成等,其“利益关联”将直接暴露。监管部门在调查传销案件时,往往会追踪资金链条,若资金最终流向其家族或实际的实体,即便直接持股,也难以割裂责任关系。
可见,“未直接持股”只是表象,法律追责的核心在于实际与行为参与。若张庭夫妇对涉案公司存在实质,或深度参与传销模式的运行,即便股权层面“隐身”,也法仅凭“未直接持股”撇清关系。最终结论,还需司法机关结合证据链综合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