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协商离职算主动辞职吗

与公司协商离职算主动辞职吗

与公司协商离职是否算主动辞职,需从法律性质和实际操作两方面界定。

从法律层面看,主动辞职一般指员工单方面向公司提出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员工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公司,这种情况下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而协商离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除合同,本质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并非单方行为。因此,协商离职在法律定义上不属于主动辞职,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单方提出”还是“双方同意”。

实务中,两者的区分影响权益归属。主动辞职因是员工自主选择,公司通常不支付经济补偿;协商离职若由公司提出,或双方约定补偿,员工有权获得N倍月工资N为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但需意,若协商过程中员工签署的离职申请写“个人原因辞职”,即使此前有协商,也可能被认定为主动辞职,失去补偿权利。

此外,协商离职的主动性更体现为“双方共同决定”,而非员工单方“主动”。例如,公司因架构调整提议协商除,员工同意,这显然不同于员工因个人发展主动辞职。反之,若员工先提出“想离职”,公司同意协商,这种情况下虽由员工启动,但最终达成的仍是双方协议,仍属于协商除,而非单纯的主动辞职。

协商离职是双方合意的除行为,法律上不等于主动辞职。但具体界定需以书面协议内容为准,若协议明确“经双方协商一致”,则属于协商除;若协议或离职申请明“个人原因”,则可能被认定为主动辞职。实践中需意留存协商过程的证据,避免因书面表述模糊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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