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吴亦凡若获刑将在国内服刑是咋情况?

律师称吴亦凡若获刑将在国内服刑,这一说法的核心源于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明确规定。从法律层面看,这一结果的背后是属地管辖原则的必然体现,也是我国司法主权的直接彰显。

我国《刑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吴亦凡所涉案件的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均在我国境内,论其国籍为何,只要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犯罪,就必须接受我国法律的管辖。这一原则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刑事管辖准则,也是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基本。

从国际司法协作角度看,尽管吴亦凡拥有加拿大国籍,但中加两国之间并引渡条约,且即便存在相关协议,引渡的前提也需满足“双重犯罪”原则——即被请求引渡的行为在两国法律中均被认定为犯罪。吴亦凡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论是在我国还是加拿大法律体系下,均属于严重刑事犯罪,但我国作为犯罪行为地,对案件享有优先管辖权。根据国际法“属地管辖优先”原则,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执行判决,不存在将其引渡至他国服刑的法律依据。

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罚的执行由人民法院判决指定的监狱负责,而监狱的设置和管理均隶属于我国司法系统。一旦吴亦凡被依法判处刑罚,判决生效后,将由我国监狱管理机关依法执行,服刑地点必然在我国境内,这是我国司法程序的内在,不受犯罪嫌疑人国籍的影响。

说到底,“在国内服刑”的结论,本质是我国法律对境内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的自然结果。论涉案人员身份、国籍如何,只要在我国领域内触犯法律,就必须依照我国刑法接受审判和处罚,这既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彰显了我国司法主权的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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