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因疫情完全交不起租金可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因疫情全交不起租金承租人可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因疫情导致承租人全力支付租金时,其除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释中关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及防控措施这一特征。若承租人因疫情导致收入全中断,法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可援引第五百六十三条,主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依法除租赁合同。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后,若发生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与对方协商变更或除合同。疫情引发的承租人经济状况急剧恶化,属于情势变更范畴,承租人有权请求除合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明确,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营业收入或收入显著减少,继续支付租金显失公平的,承租人可请求除合同。法院应结合案件实际,根据公平原则支持合理请求。

综上,承租人因疫情全交不起租金时,可依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通过协商或诉讼除租赁合同,相关法律条款为其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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