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日以前,《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围绕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明确了生育政策、奖励措施及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
在生育政策方面,《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特定条件的夫妻可申请再生育,具体包括: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只有一个女孩的;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只有一个子女的等情形。此外,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也可按程序申请再生育。
生育管理方面,《条例》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一个月内,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登记单》。申请再生育的夫妻,需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再生育审批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禁遗弃、残害女婴。
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中,《条例》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相关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10元,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一方单位或双方均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农村村民、城镇业居民等群体的奖励费来源和标准,按当时地方政策执行。此外,独生子女父母在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可享受优先照顾。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家庭,地方政府会给予必要的扶助。
法律责任方面,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社会抚养费;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生育的,征收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社会抚养费;不再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5至10倍征收,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加倍征收。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生育的,还将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