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美团“二选一”法院判赔100万元?

法院判决美团因“二选一”行为赔偿100万元

近日,法院就一起针对美团“二选一”行为的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美团实施的“二选一”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向原告方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这一判决再次明确了平台经济中“二选一”行为的违法性,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

案件中,原告方指控美团在与商家合作过程中,通过签订独家合作协议、下架商品、限制流量等方式,商家不得入驻其他竞争平台,即实施“二选一”行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部分商家因拒绝“二选一”被美团强制下架,导致经营收入大幅下滑,而美团通过该行为巩固了自身市场优势,排除了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美团作为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其“二选一”行为剥夺了商家的自主选择权,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同时排除、限制了平台之间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条款。结合原告方实际损失及美团行为的情节,法院最终判决美团赔偿100万元。

此次判决传递出清晰信号:平台经济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以“二选一”等方式排除竞争、损害商家和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规制。这不仅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也对平台企业的经营行为形成约束,推动平台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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