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收费十条禁令内容析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四川省近期发布教育收费“十条禁令”,从多个维度为教育收费划定红线。
第一条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明确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强制学生或家长缴纳与教学关的费用,包括课后服务、教辅材料、学具等项目的强制消费。
第二条严禁与招生入学挂钩收费。禁止学校以“捐资助学”“共建费”“借读费”等名义收取与招生入学相关的费用,不得将缴费作为学生入学、转学、分班的前置条件。
第三条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
第四条严禁违规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从中牟利,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
第五条严禁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学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资料、课外读物、学具等,不得通过家长委员会、第三方机构等变相推销。
第六条严禁利用家长委员会名义收费。家长委员会不得未经批准向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为学校或教师代收代付与教学关的费用。
第七条严禁学校及教师违规经商办班。禁止学校、教师以任何形式举办或参与有偿补课、兴趣班等收费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推销商品或服务。
第八条严禁收取与升学挂钩的赞助费。任何学校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学生升学、评优、竞赛等挂钩的赞助费、保证金、押金等费用。
第九条严禁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信息。学校必须通过官方渠道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投诉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严禁违规使用收费资金。教育收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福利等非教学用途。
此次发布的“十条禁令”覆盖教育收费各环节,旨在通过明确禁止性条款,构建规范透明的教育收费秩序,保障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与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