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分为“死刑、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刑的适用前提是“罪行极其严重”,需满足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等条件。本案中,防疫志愿者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公益服务,其行为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嫌犯对这类特殊群体实施侵害,直接挑战社会公序良俗与防疫秩序,属于“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形。
从司法实践看,故意杀人案件中若存在以下情节,死刑适用概率显著升高:一是犯罪动机卑劣,如为发泄情绪、报复社会而杀人;二是犯罪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严重死亡后果;三是犯罪后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或悔罪表现。目前通报显示,嫌犯系“杀害”志愿者,未提及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免责事由,也证据表明其有从轻减轻情节。防疫志愿者的特殊身份进一步放大了犯罪行为的恶劣性,司法机关可能将其作为“罪行极其严重”的重要考量因素。
需意的是,我国死刑政策坚持“少杀慎杀”,法院会全面审查案件细节,包括嫌犯的主观恶性、是否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家属谅等。若嫌犯存在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影响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但鉴于案件性质特殊,即使存在上述情节,也难以改变“罪行极其严重”的基本定性,判处死刑的可能性依然较大。
最终判决需由法院依法作出,但结合本案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嫌犯被判处死刑的几率处于较高水平,这既是对被害志愿者的法律回应,也是对破坏防疫秩序行为的严厉震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