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早期分设:泰县与县级泰州市的并存1950-1959年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原泰州地区隶属苏北行署区。1950年,为适应区域管理需求,析泰州城区及近郊设立泰州市县级,隶属泰州专区;同时保留原泰州农村区域为泰县,县政府驻泰州城内,与县级泰州市同城而治。此时,两者同属泰州专区,前者管理城区,后者管辖农村,形成“市县同城”的并存格局。二、合并时期:泰州县的短暂出现1959-1962年
1959年,为精简行政机构,泰县与县级泰州市合并,改称泰州县,隶属扬州专区1953年江苏建省后,泰州专区撤销,划归扬州专区。这一阶段,“泰州县”成为该地域的统一名称,涵盖原泰县农村与泰州市城区范围。三、恢复分设:泰县与县级泰州市的再独立1962-1996年
1962年,因城乡管理差异需求,泰州县重新分设为泰州市县级和泰县,泰州市仍管理城区,泰县管辖农村,均隶属扬州专区1970年改称扬州地区,1983年实行“市管县”体制后属扬州市代管。此阶段,两者作为扬州市下辖的县级单位并存,直至1996年地级泰州市设立。四、最终整合:地级泰州市的设立与名称终结1996年至今
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县级泰州市,设立地级泰州市,原县级泰州市行政区域设为海陵区;同时,泰县改称姜堰市县级,由地级泰州市代管2012年姜堰市撤市设区,成为泰州市姜堰区。至此,“泰县”“县级泰州市”“泰州县”的名称均退出历史舞台,统一整合为地级泰州市的辖区。综上,三者的关系可概括为:泰县与县级泰州市是同一地域城乡分治的并存机构,泰州县是两者合并后的短暂名称,最终均随地级泰州市的设立而整合,共同构成了泰州地域行政沿革的关键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