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基础来看,1944年签署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首次明确“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全的和排他的主权”,但该公约并未对“空气空间”的垂直高度作出具体界定。这一留白导致领空高度的争议持续至今:国家主权应延伸至大气层的哪个层级?外层空间又从何处开始?
实践中,各国和国际组织逐渐形成了一些参考性标准。其中最广为人知的是“卡门线”——由物理学家西奥多·冯·卡门提出,以海拔100公里为界,认为此高度以上空气稀薄,航空器法仅依靠空气动力维持飞行,需进入轨道运行,故被视为外层空间的起点。尽管国际航空联合会FAI等组织采纳卡门线作为外层空间的参考标准,但它并非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规定。
各国的立场也存在差异。例如,美国曾主张领空高度为80公里,苏联则倾向于100公里,而多数国家在实践中默认卡门线以下为领空、以上为外层空间。这种“默认共识”主要基于现实需求:商用航空活动通常在12公里以下的对流层及平流层底部,而人造卫星轨道多在100公里以上,两者在使用上暂明显冲突。但对于100公里以下、尤其是50-100公里的“近空间”区域,领空主权的主张仍存在模糊地带,例如高空气球、亚轨道飞行器的活动是否受地面国管辖,尚未有统一答案。
此外,外层空间法的“自由探索”原则与领空主权原则形成对比。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之利益而利用”,不得被任何国家据为己有。这进一步强化了“领空有界、外空主”的实践逻辑,但领空与外空的具体分界线仍缺乏国际法的明确划定。
综上,国际社会对领空高度的“公认”更多基于技术实践和习惯共识,而非法律层面的统一规定。卡门线作为外层空间的参考起点被广泛接受,但领空的具体高度范围仍是一个有待国际法进一步明确的议题,其界定需平衡国家主权、航空安全与航天探索的多元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