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传统文书习惯来看,“此据”并非现代产物,而是古代契约文化的延续。在纸质文书作为主要凭证的时代,人们常用“此据为凭”“立此为据”等表述,目的是通过特定语言强化文书的严肃性。如今简化为“此据”,本质未变——它是对交易事实的书面宣誓,也是凭证生效的标志。
从法律角度讲,收据作为证明收款事实的证据,“此据”的作用不可忽视。当双方因款项问题产生纠纷时,收据上的“此据”能明确文书性质:这不是草稿,不是意向书,而是已经履行毕的收款凭证。它与签名、日期共同构成证据链,确保收款人法否认收款事实,也防止付款人以“未收到凭证”为由拒绝承认交易。
例如,一张写有“今收到XX支付的房租1000元壹仟元整,租期2024年5月”的收据,末尾加上“此据”,就意味着:收款人确认已收到该笔房租,金额、事由均与事实一致,这份收据可作为房租已付的证明。若没有“此据”,收据可能被理为“待确认的记录”,效力会大打折扣。
总之,“此据”是收据的“收尾确认”,它用简洁的语言明确了文书的凭证属性,既是对交易双方的约束,也是对事实的固化。理这两个字的含义,能帮助我们更清晰地认识收据的法律效力,避免因凭证不规范引发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