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干部级别体系是中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干部级别主要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正职和副职,此外还有股级干部等基层级别。
国家级分为正国级和副国级。正国级职务包括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中央军委主席等。副国级职务包括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中央军委副主席等。 省部级分为正部级和副部级。正部级职务涵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省区、市政府省长主席、市长,省区、市政协主席,国务院各部委部长、主任,直属机构局长等。副部级职务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区、市政府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省区、市政协副主席,国务院各部委副部长、副主任,直属机构副局长,以及副省级城市如深圳、上海浦东、天津滨海等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正职领导等。 厅局级分为正厅级和副厅级。正厅级职务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州长、政协主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局长,国务院部委直属司局的司长、局长等。副厅级职务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府副市长副州长,政协副主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副厅长、副局长,国务院部委直属司局的副司长、副局长,以及县县级市、区的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县长市长、区长、政协主席等部分高配职务。 县处级分为正处级和副处级。正处级职务包括县县级市、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县长市长、区长、政协主席,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的处长等。副处级职务包括县县级市、区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府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政协副主席,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组成部门的副局长、副主任,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的副处长等。 乡科级分为正科级和副科级。正科级职务包括乡镇街道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工委主任、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政协工委主任,县县级市、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等。副科级职务包括乡镇街道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人大副主席工委副主任、副乡镇长街道办副主任,县县级市、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副局长、副主任等。 股级干部是基层单位中低于副科级的职务,常见于县县级市、区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或乡镇街道的下属单位,如股长、副股长等,其级别未纳入公务员法正式级别序列,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干部级别的确定以其担任的职务为主要依据,同一级别职务在不同单位和地区的职责权限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差异,相关任免和管理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