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香港颁布《婚姻制度改革条例》,规定“自条例生效日起,任何人不得缔结多配偶婚姻”,但该条例明确“不溯及既往”,即此前已合法缔结的一夫多妻婚姻仍受法律保护。何鸿燊的前两段婚姻因缔结于条例生效前,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后续与陈婉珍、梁安琪的关系,法律层面需区分“婚姻登记”与“事实婚姻”。根据香港法律,1971年后的婚姻需一夫一妻制,未登记的多配偶关系不具备法律婚姻效力,但也不构成“违法”,仅属于道德或社会层面的议题。何鸿燊与陈婉珍、梁安琪未进行正式婚姻登记,因此未违反1971年后的法律规定。
综上,何鸿燊的多配偶状况因历史法律允许、旧婚姻受保护、后续关系未登记三个因素,未触及当时的法律红线。这一现象是特定时代法律与社会习俗共同作用的结果,而非个人对法律的例外规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