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T朝华为何能成为全国破产重整程序的首创案例?
2007年,S*ST朝华的破产重整案在资本市场掀起波澜,它不仅是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例,更以程序上的开创性设计成为行业标杆。其首创性的核心,在于破了上市公司重整中的三大难题:多方利益平衡、程序协同与持续经营能力恢复。彼时,S*ST朝华因巨额债务逾20亿元陷入退市边缘,传统债务重组路径难以奏效。新破产法赋予的重整程序为其提供了契机,但如何将这一法律工具应用于上市公司这一特殊主体,尚先例。S*ST朝华的突破首先体现在主体整合重整上:它首次将上市公司母公司与核心子公司纳入同一重整程序,同步处理关联债务与资产关系,避免了以往单一主体重整导致的债务转移或资产剥离不彻底问题。
更关键的是,它首创了“重整+资产重组”并行模式。在法院主导的重整程序中,公司并非仅聚焦债务清偿,而是同步公开招募战略投资者,将优质资产入计划与债务清偿方案绑定。这一模式既保障了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普通债权最终获得约30%清偿,远超破产清算预期,又通过入矿产资源等优质资产,让上市公司迅速恢复持续经营能力——重整成后,公司净利润扭亏为盈,满足了恢复上市的条件。
此外,在司法与监管衔接上,S*ST朝华率先探索了法院重整裁定与证监会重组审批的协同机制。法院在裁定重整计划时,充分考虑了资产重组的合规性;证监会则基于重整的司法结果,简化了重组审批流程,实现了法律程序与资本市场规则的缝对接。这一衔接模式为后续上市公司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本。
最终,S*ST朝华不仅成功脱星摘帽更名为“建新矿业”,其案例也成为新破产法下上市公司重整的教科书级样本。它的首创性,本质上是在法律框架内,首次系统决了上市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双重问题,为资本市场风险化提供了实践路径。
这就是S*ST朝华成为全国破产重整程序首创案例的核心原因——它用突破性的程序设计,回答了如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挽救上市公司价值这一时代命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