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包括哪些行为?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的涉嫌贪污贿赂犯罪,范围涵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各类腐败行为,具体包括贪污行为、受贿行为、行贿行为、挪用公款行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及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等。贪污行为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截留工程款、虚报冒领经费等。受贿行为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其谋取利益,包括利用职权影响的斡旋受贿,例如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利并收受财物。行贿行为则指向国家工作人员或其关系人提供财物,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主动行贿与被索贿但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挪用公款行为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将公款用于个人用途,如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偿还个人债务或非法活动,且超过规定期限未归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法说明来源。私分国有资产行为表现为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例如通过虚设奖金、福利等名义分配国有资金。
这些行为均属于监察机关调查范围,调查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旨在通过对职务犯罪的精准打击,维护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