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谁批准?

对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应由谁批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于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其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批准权限根据层级不同有所区别:

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此外,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上述规定体现了党内纪律处分的分级负责原则,既确保纪律执行的严肃性,又党组织层级管理的实际需要,为规范处分程序、维护纪律权威提供了制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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