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期满仍不符合恢复条件的党员应当怎么办?

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期满后仍不恢复党员权利条件,应当如何处理?

留党察看处分是党内纪律处分中较为严重的一种,旨在通过一定期限的考察,教育和挽救犯错误的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一年期满后,如果仍不恢复党员权利条件,党组织应当延长其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作出这一处理的前提,是党组织对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内容既包括其对错误的认识程度、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也涵盖日常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和群众评价等方面。对于经考察认定仍不具备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延长留党察看期限是必要的组织程序,体现了纪律处分的严肃性和党组织对党员教育挽救的一贯立场。

延长留党察看期限不是简单的时间延续,而是对党员进行再教育、再警示的过程。在此期间,党组织需进一步加强对其教育帮助,明确整改和时间节点,促其深刻反思自身问题。党员本人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达到恢复党员权利的条件。若经延长一年考察后仍不条件,党组织则应当作出开除党籍的决定。

这一制度设计既维护了党的纪律的刚性,又为犯错误党员保留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彰显了严管与厚爱结合、约束与激励并重的组织原则。党组织在处理过程中需严格履行程序,确保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结果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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