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政策有哪些调整?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人口与发展综合性地方法规,近年来根据国家生育政策调整进行了多次修订,核心内容涉及生育数量、生育支持措施、奖励保障等方面。
在生育数量规定上,条例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同时,对再婚夫妻再生育子女的条件作出细化,如再婚夫妻婚前生育子女总数不超过三个的,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具体情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生育支持措施方面,条例强化了生育友好环境建设。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158天,难产或生育多胞胎的增加相应天数;男方享受照顾假15天,在其配偶产假期间支付工资。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生育服务管理上,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生育子女需审批,只需办理登记。卫生健康部门提供优生优育服务,包括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期保健服务等,医疗保健机构需落实生育医疗服务。
托育服务保障纳入条例内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服务,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推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托育机构建设需标准,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减轻家庭养育负担。
教育支持方面,条例明确推进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政策,保障适龄儿童平等接受教育,降低家庭教育成本。
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保障方面,对独生子女父母、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继续落实奖励扶助政策,在养老、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同时,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条例通过调整生育政策、善支持措施,旨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适应人口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