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广告行为 维护市场秩序——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
广告法作为规范商业广告活动的基础性法律,2018年修正版进一步强化了对广告行为的监管力度,明确了广告活动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该法确立了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基本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虚假或者引人误的广告,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清晰的行为边界。
在广告内容规范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严格限制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内容,此类广告必须标批准文号和禁忌内容。对于涉及专利的广告,需明确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谎称取得专利权。
广告活动主体的责任划分是本次修正的重点之一。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经营者、发布者需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强制观看。
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
法律对广告代言行为作出严格限制,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广告法的实施离不开严格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通过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严厉的惩戒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推动广告行业在规范中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