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村委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本来面目》

在我国农村的烟火气里,村委会是最贴近村民生活的存在——大到集体土地流转,小到邻里矛盾调,总能看到它的身影。但很多人对它的性质有误:有人觉得它是“政府的小分支”,有人以为它是“管人的单位”,其实都不对。村委会的本质,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企业事业单位,而是村民自己管自己、自己服务自己的“家里人”组织。

这种性质写在最根本的法律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进一步细化: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核心是“自治”——权力来自村民,责任指向村民。

“自治”不是口号,是落在实处的具体行动。比如村委会成员是直接选举出来的:每三年一次的选举日,村民会拿着选票走进投票箱,选自己信任的人当“当家人”,不是上级任命,也不是“内定”;比如村里的大事要集体商量:想修一条通村公路,得开村民大会投票;要办集体合作社,得让村民代表举手表决;甚至连“红白喜事不能大操大办”这样的规矩,都是村民一起讨论定的“村规民约”——这些事里没有“命令”,只有“商量”,因为“村民的事,村民说了算”。

“自治”也不是“放任不管”,而是自己服务自己。村里的路坑洼了,村委会牵头找施工队修补;低保户的过冬棉被不够,村委会发动村民捐赠;农忙时有人缺劳力,村委会组织互助小组;连夫妻吵架、婆媳不和这样的“家务事”,村委会调员都会上门劝和——这些看似琐碎的事,没有强制权力,却因为“懂村民的心思”,总能把事办到人心坎里。它不像行政机关那样发文件、下命令,而是用“乡邻的温度”决问题。

还有人问:“村委会听乡镇政府的吗?”答案是“指导而非领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是“支持、指导和帮助”,不是“管着”——比如乡镇要推广新品种水稻,可以给村委会提,但不能强制全村种;村委会要配合乡镇的工作,但前提是不违背村民意愿。这种关系里,村委会的“上级”不是政府,而是每一位村民——它要对村民负责,不是对“上面”负责。

说到底,村委会不是“官”,也不是“商”,它是村民自己的“家”。选举时的投票箱、村口的村规民约牌、深夜亮着灯的办公室,每一处都在说同一个事实:村委会的本质,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农民当家作主的“主心骨”。它不用“权力”压人,只用“人心”聚人;不用“命令”办事,只用“商量”事——这就是村委会最本真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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