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第一章与第二章的核心内涵
党章作为党的总章程,第一章“党员”和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是奠定党的建设基础的关键章节,分别从个体与组织两个维度,明确了党的构成要素与运行准则。第一章“党员”界定了党的肌体的“细胞”标准。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一规定明确了党员的基本资格,确保党的队伍由先进分子组成。党员必须履行八项义务,包括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密切联系群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等。同时,党员享有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和倡议,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等权利。义务与权利的统一,既党员对党忠诚、担当奉献,也保障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地位。
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构建了党的运行“骨架”。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其核心是“四个服从”: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一原则确保党既有统一意志又有生机活力。党的组织体系包括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形成了自上而下的整体系。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这些制度设计,既保证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使党能够成为既有严密组织又充满活力的整体。
党员是党的组织基础,组织制度是党的运行保障,两者共同构成了党的建设的基石,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