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程序中,受送达人是指接收法律文书的一方当事人或相关主体。这一角色贯穿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各类法律活动,其范围根据具体案件性质和程序阶段而有所不同。
在民事诉讼中,受送达人主要包括原告与被告。原告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需接收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被告则需接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此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同样属于受送达人的范畴。例如,在合同纠纷中,若涉及担保人责任,担保人可能作为第三人被通知参与诉讼,并接收相关法律文书。
刑事诉讼的受送达人范围与民事诉讼有所差异。被告人作为被追诉的对象,是核心受送达人,需接收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被害人作为直接遭受侵害的一方,有权接收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等文书。此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也会因参与诉讼而成为受送达人。例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需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保障其辩护权的行使。
行政诉讼中,受送达人主要是原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被告行政机关。原告需接收法院的立案通知,被告则需接收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若案件涉及第三人,如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也会被列为受送达人。
除诉讼程序外,非诉案件中的受送达人同样明确。例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受送达人是被处罚的公民、法人;行政复议决定的受送达人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需接收执行通知书,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也可能成为受送达人。
特殊情况下,受送达人的确定需结合法律规定。如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文书应送达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法院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若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文书,送达人可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后留置送达,仍视为有效送达。
总之,受送达人的身份取决于其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程序角色,论是诉讼当事人、第三人,还是非诉程序中的权利义务主体,均需通过接收文书参与法律过程,确保程序公正与权利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