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吗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吗?答案是肯定的,这不仅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定,更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核心准则。

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本质是为行政相对人搭建申辩、质证的法定渠道,而听证笔录作为这一过程的客观整记录,承载着相对人的核心诉求与案件事实的关键细节。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以听证笔录为重要依据——脱离笔录的决定,既违背听证程序的设立初衷,更可能因剥夺相对人意见表达的实质效力而构成程序违法。

从权利保障维度看,听证笔录是相对人在听证中提出的事实、证据、申辩意见的直接载体。若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忽略笔录内容,意味着相对人通过听证争取的权利救济流于形式,听证程序将沦为“走过场”。比如相对人在听证中指出证据存在瑕疵,但笔录未被采纳,决定却仍依据该瑕疵证据作出,显然背离了程序正义的基本。

从行政规范角度看,听证笔录能有效约束行政机关的裁量空间。笔录固定了听证过程的全部关键信息,避免行政机关在听证后随意变更事实认定或补充未质证的证据,防止“暗箱操作”,让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有明确的事实与程序支撑。

同时,以听证笔录为依据作出决定,也能提升行政处罚的公信力。相对人能通过笔录的记录与决定的关联,直观感受到自身意见被尊重,从而更认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简言之,行政机关依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法定刚性,是程序正义的体现,更是保障行政权规范运行的必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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