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谁可提出对国务院组成...?

根据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谁可以提出对国务院组成人员的罢免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对国务院组成人员的罢免案提出主体包括两类:一是特定国家机关,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代表团。

从国家机关层面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组成人员的罢免案。这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运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提案权履行监督职能,确保国务院组成人员依法履职、对人民负责。

从代表层面看,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罢免案。这一规定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即通过人大代表反映人民意志,行使国家权力。代表联名提案权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使得人民的监督意愿能够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保障罢免案的提出既民主集中制原则,又体现广泛的民意基础。

上述规定既明确了国家机关在监督体系中的职责,又赋予了人大代表直接参与监督的权利,形成了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机制,确保国务院组成人员始终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履行职务,维护国家权力运行的规范性和人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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