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 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 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 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 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 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特殊情形生育规定
- 再婚夫妻: - 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 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的; - 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子女的。
-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 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 男方到有女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 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三、生育登记制度 二胎生育条件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需审批。登记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四、辅助生殖技术应用 因不孕不育等原因需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二胎的,须国家相关规定,且提供结婚证、身份证、生育证明等材料,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山东二胎生育需满足哪些条件?
山东二胎生育条件及相关规定
一、基础生育条件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