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案基本情况:违反封控规定致传播风险
据公开信息,该案申诉人王某为大连市某区居民。2022年11月疫情防控期间,王某所居住小区因出现确诊病例被划为高风险区,实行“足不出户”封控管理。然而,王某在明知封控的情况下,因个人原因未遵守规定,于11月15日至18日期间,先后3次擅自翻越小区隔离护栏外出,并前往周边超市、菜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购物、与人聚集聊天,期间未佩戴口罩,且未主动向社区报备行程。社区网格员在排查中发现王某多次外出后,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王某仍未改正。后王某因出现发热症状被送至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经流行病学调查,王某外出期间密切接触者达12人,其中3人后续被确诊感染,导致其居住单元及周边3栋楼被临时管控,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扩大。
2023年1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结合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及认罪态度,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申诉理由:认为“事实不清、量刑过重”
一审判决生效后,王某不服,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向大连中院提出申诉。其具体理由包括:一是认为自己外出时未出现症状,“不知已感染”,不应认定为“明知可能传播病毒”;二是提出社区隔离措施存在漏洞,“护栏高度不足导致容易翻越”,认为自身责任较小;三是认为被确诊的3人并非直接因自己传染,量刑结果“超出合理范围”。中院审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申诉
大连中院受理申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查阅了一审卷宗、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并核实了相关证据。法院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的王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传播风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一,王某所在小区封控通知已通过微信群、公告栏等方式明确告知,其对“足不出户”系明知;其二,王某3次翻越护栏外出的行为有小区监控录像、周边商户监控及证人证言证实,时间、地点清晰;其三,王某确诊后,疾控部门出具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明确其密切接触者中3人的感染路径与王某存在直接关联,并有核酸基因测序结果佐证。
针对王某的申诉理由,中院指出,是否出现症状不影响对“明知可能传播风险”的认定,其作为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擅自外出的危害后果;社区隔离设施是否存在瑕疵,不构成个人违反规定的免责理由;量刑方面,一审法院已综合考虑其行为造成的疫情传播风险、社会影响及认罪表现,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法律规定,量刑适当。
综上,大连中院于近日作出裁定:申诉人王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再审条件,依法驳回其申诉。
该案的审理和裁定,再次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防疫规定的义务,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之间的精准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