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五年对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属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五年对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属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五年,这一表述是全正确的,其法律依据明确且具有坚实的制度基础。

我国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这一规定从国家根本法层面明确了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代表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在本地区的政治生活中居于核心地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职权涵盖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本级政府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选举任免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等,这些职能直接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本质。

关于任期,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地方人大任期的规定经历了逐步明确的过程。1982年宪法最初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每届任期三年。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县级人大任期统一调整为五年,使地方各级人大任期一致。2018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巩固这一制度,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彻底实现了全国各级人大任期的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据此明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一规定确保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从实践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五年的制度设计,既我国地域辽阔、地方治理任务繁重的实际,也有利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履行职权,在任期内围绕本地区发展目标制定科学规划、推进工作落实,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这一制度安排,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为地方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根本政治保证。

总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五年,这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体现,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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