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是1997年提出的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在改革开放近二十年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将其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这一决策,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迈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在此之前,中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关系日益复杂。面对新的发展需求,如何实现国家治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成为时代命题。党的十五大以“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为主题,在深刻分析国内外形势的基础上,将法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首次将“依法治国”写入大会报告,赋予其党和国家治理的根本遵循地位。
依法治国的提出,不是偶然的历史选择,而是改革开放实践发展的必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主体对公平竞争、权益保障的需求愈发迫切,社会对规则透明、权力规范的期待日益强烈。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方略,正是回应这些需求的制度设计,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
从“法制”到“法治”,虽一之差,却体现了治理理念的深刻变革。“法制”侧重法律制度的建立,而“法治”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权力受法律约束、权利靠法律保障。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正是要以法律为最高准绳,实现国家治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这一决策一经提出,便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重要指引。此后,从宪法的修订善到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从司法体制改革到法治政府建设,依法治国的实践不断深化,为国家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制度环境,也为人民权利的实现筑牢了法治根基。
1997年,依法治国的提出,不仅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理念的重大创新,更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它所蕴含的法治精神,至今仍在指引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进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