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土地法对井冈山土地法的原则性纠正》
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的土地政策探索中,1928年的《井冈山土地法》与1929年的《兴国土地法》形成了关键的政策递进,后者对前者作出了核心的原则性纠正。1928年12月,毛泽东主持制定《井冈山土地法》,其核心规定是“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再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农民使用,并禁止土地买卖。这一政策在革命初期打破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具有重要突破意义,但存在明显局限:“没收一切土地”的表述涵盖了中农等农民的自有土地,容易损害这部分群体的利益,与团结农村多数力量的革命需求相悖。
1929年4月,红四军主力转战赣南后,毛泽东主持制定《兴国土地法》,核心调整表现为政策表述的精准修正——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一改变并非简单的文调整,而是原则性的政策纠偏:它明确了没收对象仅为地主阶级的土地,以及祠堂、庙宇等公共所有的土地,彻底排除了对中农、贫农等农民自有土地的侵犯。
这一纠正契合了农村实际的阶级结构,清晰界定了革命的打击对象与团结对象,避免了因政策偏差引发的农民疑虑,切实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与革命积极性。它既是中国共产党对土地革命规律的深化认知,也为后续土地政策的善如明确土地农民私有奠定了基础,体现了政策探索中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鲜明特质。
《兴国土地法》对《井冈山土地法》的原则性纠正,是将土地没收范围从“一切土地”调整为“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一调整精准回应了革命实践需求,成为土地政策探索中的重要转折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