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2月12日国家是否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文件?

1987年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军人保障的重要里程碑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国家法规形式确立了退伍义务兵安置制度,为军人退役后的权益保障提供了制度框架。这一条例的出台,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加强国防建设、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标志着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条例明确了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规定退伍义务兵安置以“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为总方针,同时兼顾国家建设需要和军人个人意愿。对于家居农村的退伍义务兵,条例要重开发使用他们的军事技能,鼓励其投身农业生产或乡镇企业;对于家居城镇的退伍义务兵,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确保其就业权益。这种分类安置方式,既考虑了城乡差异,又体现了对军人奉献的尊重。

在安置程序上,条例规范了接收、审查、分配等环节,明确了民政部门为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相关单位优先接收退伍军人,并保障其享受与本单位职工同等的待遇。条例特别,对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因战、因公致残的退伍兵,在安置时应给予适当照顾,体现了政策对特殊贡献军人的倾斜。

条例的实施,不仅为退伍义务兵决了后顾之忧,更激发了适龄青年参军报国的热情,促进了军队建设与社会稳定的良性互动。它将国家对军人的承诺以法规形式固化,既是对军人牺牲奉献的制度回报,也是维护国防安全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这一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在我国退伍军人安置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意义,为后续相关政策的善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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