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商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捐赠商品行为时,会计处理需遵循会计准则中关于非日常经营活动的核算,核心在于准确反映资产处置、税费义务及损益影响。捐赠商品不属于企业日常销售行为,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而需直接结转商品成本。具体处理中,首先需转出库存商品,按商品账面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偿赠送他人,需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应按商品计税价格通常为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同类价格时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上述两项金额合计构成捐赠支出,需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借方。例如,某企业捐赠一批自产商品,账面成本8万元,同类商品不含税售价10万元,增值税税率13%,则销项税额为1.3万元10×13%,会计分录为:借记“营业外支出”9.3万元,贷记“库存商品”8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
若捐赠商品为外购,处理逻辑一致:按采购成本结转“库存商品”,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两者合计计入“营业外支出”。需意,外购商品的计税价格同样优先采用同类售价,同类售价时按采购成本计算。
捐赠支出在利润表中以“营业外支出”项目列示,直接减少当期利润总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库存商品”项目减少,“应交税费”项目增加体现待缴增值税义务,“未分配利润”项目因利润减少而相应调整。
需特别意,会计处理中不确认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仅通过“库存商品”直接结转成本,避免虚增收入;同时,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计算需严格依据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确保税费核算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