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为纳税人身份转换提供操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与条件 公告明确,同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已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需按规定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若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主动申请转登记。 二、计税方式衔接 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三、申报与发票管理 转登记纳税人应在转登记后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领用税控装置并自行开具发票的,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按一般纳税人税率开具发票;转登记日前未领用税控装置的,转登记后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过渡期政策适用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应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红发票开具需按原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涉及税款调整的,通过“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处理。 五、混业经营纳税人处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按转登记前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合并计算,超过500万元的需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六、计税依据衔接 转登记纳税人转登记后,若发生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应税行为,需按原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按规定抵扣;转登记后发生的应税行为,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计税。该公告通过明确身份转换的条件、计税衔接、发票管理等事项,为纳税人提供清晰的操作路径,确保政策平稳落地,促进增值税税制的规范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