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连续杀人犯刘求池:是病态的疯子,还是清醒的恶魔?
揭阳连续杀人犯刘求池的案件,曾以其残忍性刺痛公众神经。当极端恶行曝光后,许多人忍不住发问:做出这种事的人,是不是疯了?但“疯子”二字,在大众认知与法律医学定义中,有着天壤之别的重量——刘求池究竟是丧失理智的精神病患者,还是有着扭曲逻辑的清醒作恶者?从法律层面看,判断一个人是否为精神病患者,绝非仅凭恶行的极端性。我国刑法对精神病免责的认定,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行为人作案时“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这意味着,即便刘求池的行为令人发指,若其作案时仍具备清晰的认知与行为控制能力,便不法律上的精神病标准。但截至目前,公众并未看到权威的医学鉴定结果,这让“疯子”的疑问始终悬在半空。
再看其犯罪行为本身,连续杀人往往带有预谋性。不同于随机冲动的暴力,连续犯通常会选择目标、策划过程,甚至规避风险——这种计划性似乎与“疯子”的逻辑、目的形象相悖。比如,若刘求池在作案中表现出对时间、地点的刻意选择,对痕迹的掩盖,便说明他具备基本的理性判断能力,哪怕这种判断服务于扭曲的目的。当然,某些精神障碍患者也可能保留部分行为控制能力,但这需要医学上的严格佐证。
更关键的是,大众对“疯子”的理常陷入误区。普通人眼中,极端恶行等同于“疯癫”,但医学上的精神病需满足幻觉、妄想、思维紊乱等具体症状。这种认知偏差让讨论容易情绪化:有人骂他是“恶魔”,有人猜测他“精神失常”,却少有人关专业鉴定的必要性。刘求池的行为固然突破了道德底线,但“是否疯了”的答案,不该由公众的情绪左右。
是疯子还是恶魔?这个问题的答案,或许只有专业的医学与法律鉴定才能揭晓。在事实尚未全清晰之前,任何定论都可能是对真相的简化——而真相,往往藏在理性与专业的缝隙里。
:,未加入、或,保持疑问导向,聚焦核心讨论而不过度展开细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