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第823号褚明剑受贿案中受贿行为如何认定?

褚明剑受贿案中事后收受财物的认定规则

指导案例【第823号】褚明剑受贿案明确了“事后收受财物”情形下受贿罪的认定标准,核心在于厘清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及权钱交易本质。

褚明剑在担任国企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合作中谋取利益,未立即收受财物,而是在离职后通过“感谢费”“分红”等名义收取款项。实践中,此类“事后受贿”常以“馈赠”“投资回报”等形式掩盖,争议焦点在于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是否具有对价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并不以“即时交付”为必要条件。褚明剑在履职期间为行贿人提供帮助时,双方虽未明确约定贿赂数额,但行贿人的“事后感谢”明显基于其先前职务行为,财物给付与利益输送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便财物交付发生在离职后,只要能证明行为人在履职时具有收受财物的主观故意,或明知财物是对其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即可认定受贿故意。

案件中,褚明剑收受的财物数额远超出正常人情往来范畴,且行贿人明确表示款项与先前项目帮助相关,进一步印证了权钱交易的存在。这一认定标准突破了“事前约定”的形式,更重实质违法性判断,即只要职务行为与财物收受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对价关系,论时间先后,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该案例确立的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对“事后收受财物”行为,应重点审查履职行为与财物给付的关联性、财物性质是否合理范畴、行为人对财物性质的认知状态等要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权钱交易。这一裁判思路既维护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避免了以“事后”“馈赠”为名规避法律制裁的情况,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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