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请异性旅游 妻子能起诉要回钱吗?

丈夫赠异性旅游费 妻子诉请返还获支持

王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十年,2023年初,李女士发现丈夫通过银行转账向同事张小姐支付3.8万元,用途备为\"旅行费用\"。经查证,王先生与张小姐共同前往欧洲旅游12天,所有行程开销均由王先生承担。李女士认为丈夫的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张小姐返还全部旅游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王先生支付的旅游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为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王先生在未与李女士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用于支付异性的旅游开销,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畴,且该行为并非基于家庭共同利益。

法庭上,王先生主张该费用是正常同事间的资助,张小姐辩称旅行属于结伴出行,费用已部分分摊。但银行流水显示3.8万元系一次性支付,且行程期间二人入住同一酒店。法院认定,王先生的支出行为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处分,张小姐取得该财产并非出于善意,亦合法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153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情形的规定,以及第1092条对夫妻一方转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法院最终判决张小姐向李女士返还3.8万元。判决同时指出,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需遵循平等协商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此类行为不仅侵害配偶财产权益,亦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判决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边界,非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财产处分应经双方同意。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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