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的“四有”和“五纳入”是什么?

文物保护的“四有”与“五纳入”

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依托系统性制度体系推进,其中“四有”与“五纳入”是两项核心保障机制,为文物安全与传承提供了基础框架与政策支持。

“四有”是针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基础保护,具体指“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保护范围划定明确文物的空间保护边界,防止建设活动对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造成破坏;标志说明以统一规范的标识牌昭示文物身份、时代、价值及保护,提升公众认知;记录档案通过文字、图纸、影像等方式系统留存文物历史、现状及保护历程,为研究与管理提供依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则确保保护责任落地,形成日常管护机制,使每处文物都有人管、有人护。

“五纳入”是从宏观政策层面构建的保障体系,即“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文物保护成为区域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确保城市更新与文物保护协同推进,避免建设性破坏;纳入财政预算,为文物抢救、修缮、监测等工作提供稳定资金支持;纳入体制改革,推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纳入领导责任制,则以行政责任强化各级政府对文物保护的重视与落实,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保护格局。

“四有”立足文物本体保护,以具体措施夯实基础;“五纳入”着眼制度保障,以政策联动构建支撑。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双轮驱动”,为文化遗产的永续传承筑牢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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