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七十三条是什么
刑诉法第七十三条是关于监视居住执行的专门规定,明确了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执行机关及家属通知等核心内容,是刑事诉讼中保障强制措施适用规范性的重要条款。该条首先规定了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根据内容,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若其固定住处,则由公安机关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里的“固定住处”通常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合法住所,而“指定居所”需由执行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且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以避免变相羁押。
其次,该条明确了家属通知的。对于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需专门通知家属;而对于在指定居所执行的,除法通知的情形外,执行机关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法通知”一般指被监视居住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或家属下落不明等客观情况,执行机关需对此作出说明记录。
执行机关方面,第七十三条明确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论案件处于侦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工作均由县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确保强制措施的执行规范有序。
总体来说,刑诉法第七十三条通过明确执行场所、家属通知义务和执行主体,既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也兼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强制措施适用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