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鬼屋经营者角度看,其对场所安全负有法定保障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娱乐场所经营者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鬼屋的“惊吓设计”必须在安全框架内进行:是否设置了明确的风险提示?工作人员与游客的互动是否有安全距离限制?是否对游客可能产生的应激反应有预案如配备非攻击性道具、设置应急暂停机制?若经营者未履行这些义务——比如工作人员突然从游客身后近距离惊吓,或未提前告知“鬼怪”可能出现的区域——则需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经营者对风险的失控,是责任划分的核心前提。
从游客角度看,“自愿参与”意味着需承担合理范围内的风险。成年人选择进入鬼屋,应预见可能面临的惊吓场景,对自身情绪和行为有基本控制义务。若游客因过度恐慌导致攻击行为,需判断其反应是否超出“合理应激”范畴:比如工作人员仅进行常规角色扮演,游客却使用暴力器械反击,或在对方已表明身份后仍持续攻击,此时游客存在明显过失,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如果惊吓强度远超行业常规如突然接触身体、制造虚假暴力场景,游客的应激反应属于“法预见的生理本能”,则过失程度较低。游客的过失程度,取决于其反应是否常人对“恐怖体验”的合理预期。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多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若双方均有过错,按责任比例分担损失。例如,某案例中鬼屋未设置安全提示,工作人员突袭惊吓导致游客挥拳伤人,法院认定经营者承担70%责任,游客因未全控制情绪承担30%责任。责任划分的核心,在于双方对风险的预见与防控是否尽到合理义务。
综上,游客是否赔偿需结合具体场景:若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游客赔偿责任应大幅减轻;若游客因自身过度反应导致伤害,需承担相应责任。鬼屋的“恐怖体验”不能成为经营者规避责任的借口,游客的“惊吓反应”也非免除赔偿的绝对理由——平衡双方义务边界,才是决争议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