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宣传与误导消费者
部分主播在直播带货中通过虚构商品功效、夸大使用效果实施欺诈。例如,将普通食品宣称具有“治病功效”,或通过“剧本式”砍价制造低价假象,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的内容”规定,同时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查获的案件中,主播通过直播渠道销售假冒品牌服饰、三化妆品及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巨大。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平台内经营者需对商品质量承担责任,而主播作为销售主体,其行为已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销售不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的工业产品”,情节严重者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册商标的商品罪。
三、偷逃税款与财务造假
部分主播通过设立“个人工作室”虚构交易、隐瞒直播收入,逃避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缴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账簿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属于偷税行为;若偷逃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将构成《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四、传播低俗信息与网络乱象
个别主播为吸引流量,在直播中发布低俗表演、宣扬拜金主义及诱导未成年人打赏,违反《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不得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此类行为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秩序”。
这些案例表明,网络直播并非法外之地,主播及相关从业者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平台方也应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内容审核与合规管理,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三、偷逃税款与财务造假
部分主播通过设立“个人工作室”虚构交易、隐瞒直播收入,逃避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缴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账簿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属于偷税行为;若偷逃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将构成《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四、传播低俗信息与网络乱象
个别主播为吸引流量,在直播中发布低俗表演、宣扬拜金主义及诱导未成年人打赏,违反《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不得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此类行为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秩序”。
这些案例表明,网络直播并非法外之地,主播及相关从业者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平台方也应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内容审核与合规管理,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这些案例表明,网络直播并非法外之地,主播及相关从业者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平台方也应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内容审核与合规管理,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