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广告内容与实际功效严重不符
据上海市监局通报,李诞在2021年为某品牌女性私密护理慕斯产品拍摄的广告中,宣称该产品“可以有效预防HPV病毒”“快速增强私处免疫力”“降低疾病感染风险”等内容。经调查,该产品实际为普通化妆品,其备案信息显示功效仅为“清洁”,既不具备预防HPV病毒的医学功能,也证据证明能增强免疫力或降低疾病风险。广告中使用“预防病毒”“增强免疫”等医疗术语,属于对产品性能、功能的虚假描述,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构成实质性误导。法律依据:广告代言人需对宣传内容真实性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其中明确指出,“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属于虚假广告情形。同时,《广告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时,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为其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若代言虚假广告,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经核实,李诞在未充分了产品实际功效的情况下进行代言,其行为已违反上述法律条款。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上海市监局调查确认,李诞通过该广告代言获得违法所得43.5万元。依据《广告法》对虚假广告代言人的处罚标准,最终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5万元,罚款43.5万元”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没87万元。李诞被罚没87万元的直接原因,是其作为广告代言人,为普通化妆品进行“预防HPV”“增强免疫力”等虚假功效宣传,违反了《广告法》中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及代言人责任的规定。这一案例也再次明确,公众人物需对代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为虚假信息背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