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朋友圈发布“问题广告”触发处罚
据公开信息显示,当事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某品牌保健食品广告。广告内容中含有“包治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服用一个疗程见效,效退款”等表述,并附上产品图片及购买链接。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该保健食品实际仅为普通食品,不具备任何疾病治疗功效,其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最终,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张某某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具体原因一:发布虚假广告,违反《广告法》核心条款
此次处罚的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该条款明确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包括“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的商业宣传”。 本案中,张某某将普通食品宣传为“能治疗慢性病”,属于夸大产品功效的虚假宣传,直接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当事人广告费用较低,最终处罚金额定为3万元。具体原因二:未取得广告发布资质,属“非法经营广告活动”
除虚假宣传外,张某某的行为还涉及“未经许可从事广告发布活动”。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虽然朋友圈属于个人社交平台,但若以盈利为目的持续发布商业广告,即属于“广告发布行为”。张某某通过朋友圈推广产品并引导购买,已具备商业广告属性,却未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属于非法经营广告活动,这也是监管部门对其处罚的重要依据。综上,“发朋友圈被罚3万”的核心原因在于当事人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同时未取得广告发布登记,双重违反《广告法》规定。这一案例明确: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发布商业信息需严守法律边界,避免夸大宣传、虚假表述,同时依法履行广告发布登记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