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意:
- 部分收入可“豁免”计算,如优抚对象的抚恤金、高龄老人补贴等;
- 在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子女,其获得的助学金、奖学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家庭财产条件
家庭财产需北京市低保财产认定标准,不得有以下超标情形:
1. 房产:除 家庭唯一自住住房 外,不得拥有其他房产如商铺、多套住宅等;自住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面积。
2. 车辆:不得拥有 经营性车辆如货车、出租车,非经营性车辆原则上价值不超过10万元以购置价或评估价为准。
3. 存款与有价证券:家庭人均存款及有价证券总额 不超过北京市低保标准的12倍即1320元×12=15840元/人;其他非生活必需财产如金银首饰、古玩字画等价值也需限制。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
申请低保的“家庭”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为单位,包括:
- 配偶、父母、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
-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需共同居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抚养义务;
- 其他经认定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成年子女分户居住、服刑人员等一般不计入家庭人口。
五、特殊群体单独申请条件
部分特殊人员可 不受家庭整体收入、财产限制,单独申请低保,包括:
- 重度残疾人持有一、二级残疾证;
- 重病患者如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等重大疾病患者;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
- 未满18周岁的孤儿或困境儿童。
此类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如残疾证、医疗诊断书等,经审核后可单独纳入低保范围。
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具体申请需通过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提交材料,经审核、公示后确认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