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干部级别体系是中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干部级别从高到低主要分为以下层次:
国家级
国家级正职:包括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等。 国家级副职:包括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省部级
省部级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政府省长,省政协主席;中央各部委如教育部、财政部部长、主任;国务院直属机构如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正职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如北京、上海等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等特殊情况除外对应的省级单位正职等。 省部级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政府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中央各部委副部长、副主任;国务院直属机构副职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市委书记、市长等。厅局级
厅局级正职:中央部委下属司局如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局长;省级政府组成部门如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厅长、局长;地级市设区的市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政协主席;副省级城市所属区如深圳市福田区党委书记、区长等。 厅局级副职:中央部委下属司局副司长、副局长;省级政府组成部门副厅长、副局长;地级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市长,政协副主席;副省级城市所属区副职等。县处级
县处级正职:中央部委下属处级单位负责人;省级政府部门下属处处长;县级市不设区的市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政协主席;地级市所属区如杭州市西湖区党委书记、区长,或地级市下属县如淳安县县委书记、县长等。 县处级副职:中央部委下属处级单位副职;省级政府部门下属处副处长;县级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市长,政协副主席;地级市所属区副区长,或下属县副县长等。乡科级
乡科级正职: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镇长;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县级政府组成部门如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局长等。 乡科级副职:乡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镇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副主任;县级政府组成部门副局长等。以上级别划分体现了中国干部管理的层级体系,不同级别对应不同的职责权限和管理范围,是国家治理体系中权力运行的重要组织基础。
